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七条有效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接受的举报进行登记,注明接受的日期和接受人姓名。接受口头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举报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