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举报受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未依法按照举报人的请求履行保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