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的举报严格保密。不得将案情和举报人的姓名向被举报人或与案件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转给所在单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