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收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负责协调,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未经协调同意,承办单位不得自行退回或者转办。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