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