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