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