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第三十条已修改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