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等,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