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比例为社会医疗机构预留资源配置空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