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进行虚假医疗宣传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