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轻微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以营利为目的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