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行医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进行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