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审批与登记第十二条已修改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经审核、验收合格,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需要办理其他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