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造成相邻地上、地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损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