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