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规模、建设及移交等事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的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