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查询、咨询和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收寄时向寄件人承诺的服务时限完成投递。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视为一次投递。快递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件,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进行投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