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涉案财产,可以根据办案机关(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