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