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九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