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