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