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