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