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政府资金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