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