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变更测绘资质证书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申领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及时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