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一级、二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城市市区设置畜禽、水产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