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粉尘、废气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和有毒有害烟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