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在一级、二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市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设置畜禽、水产养殖场。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