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