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未调查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