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未调查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