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