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有关人员伪造、篡改,不得打击报复拒绝、抵制其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自行修改、强令或者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