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五十九条有效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旅游者流量可能达到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核定的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