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的工作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公安、交通、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