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旅游产业监测。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旅游统计规范,建立统一的旅游数据采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统计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