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