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

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矿区、废旧工业矿业厂房和边远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