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矿区、废旧工业矿业厂房和边远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