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