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八条已修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