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设置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三日前报所在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二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