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设置许可第二十条已修改设置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三日前报所在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二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