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