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献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