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损毁林木或者破坏植被的;

(二)在核心区、缓冲区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的;

(三)擅自狩猎、打捞、捕获、收购、贩运野生动物的;

(四)擅自开垦、放牧、开矿、采石、挖沙的;

(五)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环境的;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标志及其保护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