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