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