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