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6日